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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
百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籍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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