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庚○○、戊○○
- 原告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唯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四號 原 告 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建瑜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送達代收人 己○○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五號十六樓 被 告 唯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八九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街○段五十四號十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萬元。 二、陳述: 訴外人甲○○以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之名義,與原告就「臺灣電力公司基 隆區營業區處九十一年配電管路工程代料發包案」之合作方式簽立備忘錄,約定 由原告支付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二百七十萬元,上開發包案以原告名義投標,唯捷 工程有限公司須配合辦理投標作業,若能由原告得標,該工程則交由唯捷工程有 限公司承攬,該二百七十萬元為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佣金,若原告未得標,則系 爭二百七十萬元則為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之借款,必須返還原告。原告公司 協理乙○○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及同年月三十日,各交付七十萬元、二 百萬元予甲○○收受,甲○○以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收據、借據為憑,並 交付由訴外人煇皇實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背書、發票日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面額二百九十萬元之支票乙紙為借款擔保。嗣因上開發 包案原告未得標,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依約應返還二百七十萬元借款,經原告向甲 ○○催討未果,上開支票亦遭退票,嗣唯捷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唯捷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二百七十萬元借款 。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1否認兩造間有借款關係存在,原告亦從未借予款項予被告,原告所提出之借據、 收據、支票背書上之印文皆與被告前身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印鑑不符,被告並未 與原告簽訂上開文件。 2原告稱與被告就「臺灣電力公司基隆區營業區處九十一年配電管路工程帶料發包 案」簽立備忘錄,惟查該備忘錄係記載「唯捷電機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司 名稱不同,況係以甲○○個人名義簽署,甲○○未曾擔任被告公司之副總經理, 甲○○冒用被告公司之名與原告成立借貸,被告拒絕承認,該借貸行為與被告無 關。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戊○○,有被告所提出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並經戊○○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甲○○以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之名義,與原告就「臺灣 電力公司基隆區營業區處九十一年配電管路工程代料發包案」之合作方式簽立備 忘錄,約定由原告支付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二百七十萬元,上開發包案以原告名義 投標,唯捷工程有限公司須配合辦理投標作業,若能由原告得標,該工程則交由 唯捷工程有限公司承攬,該二百七十萬元為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佣金,若原告未 得標,則系爭二百七十萬元則為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之借款,必須返還原告 。原告公司協理乙○○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及同年月三十日,各交付七 十萬元、二百萬元予甲○○收受,甲○○以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收據、借 據為憑,並交付由訴外人煇皇實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背 書、發票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面額二百九十萬元之支票乙紙為借款擔保。 嗣因上開發包案原告未得標,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依約應返還二百七十萬元借款, 經原告向甲○○催討未果,上開支票亦遭退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收據、借據、 備忘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並經證人乙○○、甲○○證述明確,堪信原告 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之重點厥為:訴外人甲○○是否有權代表唯捷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成立消費 借貸契約?經查: 1被告係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唯捷工程有限公 司,負責人為丙○○,此有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三八頁、七十二頁), 又被告前身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董事及股東全是掛名,實際上由訴外人甲○○一 人為實際經營者,此業據證人丙○○、甲○○證述在卷(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同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筆錄),另原告所提出之收據、借據及支票上所蓋 用之公司章,並非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印鑑章,此有被告提出公司印鑑章印文可 資比對。 2訴外人甲○○所經營之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原標得台灣電力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九十一年甲工區○○○路工程案,因唯捷工程有限公司財力不足,無法繳納履約 保證金一千七百萬元,由其下包訴外人台灣鶴發機電實業有限公司代為支出,因 先前押標金六百五十萬元亦係由台灣鶴發機電實業有限公司籌措,因此台灣鶴發 機電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甘業榮要求甲○○出具讓渡同意書將唯捷工程有限公 司股東權全部讓與,並將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 、公司印鑑章、存摺、支票本、臺電合約交予甘業榮,並出具授權書將唯捷工程 有限公司所標得台灣電力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九十一年甲工區○○○路工程案, 授權由台灣鶴發機電實業有限公司處理等情,此業據證人甘業榮、甲○○證述在 卷(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據被告提出簽署日期九十一年 五月二十三日之讓渡同意書、授權書為證。核甲○○為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 經營者,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東均為掛名,是甲○○所簽署股東權利讓渡 同意書,自生轉讓股東權利之效力。 3證人甲○○雖證述:伊係針對台電個案出具同意書,除此個案外,公司實際經營 還是伊,後來伊還是用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副總,向原告借錢,伊有跟甘業榮拿公 司印章,在借據上蓋章,跟原告借錢,蓋完章後,伊就交還給甘業榮,甘業榮不 知道伊拿公司印章用途,甘業榮不知道伊跟原告借錢等語(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四日言詞辯論筆錄),甘業榮則證稱:讓渡同意書係甲○○將整個公司轉讓出來 給伊,之後甲○○就沒有權利利用公司名義對外經營,...,甲○○並沒有向 伊要過公司印章回去使用,甲○○交給伊之印章就是壹副公司印鑑章,簽訂讓渡 書時,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只有台電西區工程,簽訂讓渡書以後,甲○○就不能用 唯捷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在讓渡書簽署後到變更公司登記這段時間, 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實際由我在經營,由我用鶴發機電公司員工,我並且用唯捷工 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去投標台電北北區、北南區、北西區、基隆區等工程等語(見 同日筆錄)。從證人甘業榮之證詞得知,甲○○簽署讓渡書後,唯捷工程有限公 司係由甘業榮實際經營,並以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義投標本件臺灣電力公司基 隆區營業區處九十一年配電管路工程代料發包案及其他工程,復參諸甲○○已將 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公司印鑑章、存摺、支 票本、臺電合約交予甘業榮,可見甲○○所稱「伊於簽立讓渡書後,仍為唯捷工 程有限公司之實際經營者」,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4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署股東權利讓渡同意書後,已無實際經營權, 自無權利代表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其於九十一年十月間以唯捷工 程有限公司副總之身分,代表唯捷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即屬無權代表之行 為。又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故無代表 權人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公司承認,即對於公司發生效力,最高法院 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二0一四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公司拒絕承認甲○○以唯 捷工程公司之名向原告借款,是該借款行為對被告不生效力,被告自得拒絕付款 。原告另以:依據證人乙○○之證詞,他是和甲○○到被告處所三重市○○路○ 段八十九號十樓,即鶴發公司之地點蓋章,甘業榮知道兩造間有借貸關係,且將 印章交給甲○○,同意甲○○用被告公司名義跟原告借錢,至少有表見代理之事 實等語,惟查:甘業榮自甲○○處所取得之印章係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印鑑章, 甘業榮並不知道甲○○以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義向原告借款,此業據甘業榮證 述在卷,而系爭收據、借據所蓋用之章並非唯捷工程有限公司之印鑑章,甲○○ 何須向甘業榮取得印章,是原告所主張係甘業榮將印章交予甲○○,同意甲○○ 用被告公司名義跟原告借錢,有表見代理之事實,即有可疑,況民法第一百六十 九條關於表見代理之規定,惟意定代理始有適用,若代表或法定代理則無適用該 規定餘地,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二0一二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原告主張被 告之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應負本人授權責任云云,並不可採。 四、綜上,本件被告拒絕承認甲○○無權代表唯捷工程公司向原告借款,是該借款行 為對被告不生效力,被告自得拒絕付款。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二百七十萬元,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請求再予傳訊證人乙○○,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予調查,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書記官 高玉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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