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一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壽夫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大吉慶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憲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基準利率」變動表到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連士綱
~B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