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德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路○段十八號四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雖本件係有關不動產買賣糾紛涉訟,惟該不動產係坐落於台北市○○區○○路,並非本院轄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以全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