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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新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為調查租金請求有無理由,並訊問證人蘇金龍),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以全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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