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 原告
- 益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明宗
- 被告
- 台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燕芳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五0號十二樓之三
-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五0號十二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