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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0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麟倫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0六號

原告
乙○○
被告
瑞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黃麟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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