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俊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理智 被 告 偉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 法定代理人 謝再盛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裁定命其於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B 法 官 徐福晉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