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 上訴人
- 台灣食益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聖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聖齊企業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新臺幣叁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王 波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