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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上訴人
台灣食益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聖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聖齊企業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新臺幣叁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王 波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關於訴訟標的核定之金額,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許 瑞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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