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皓誠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一六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二二巷十九弄二九號十九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四六八巷十七弄四一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