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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

原告
錦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楊逸明律師
被告
龍生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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