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
- 上訴人
- 龍生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健實業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
陸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