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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

上訴人
龍生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健實業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

陸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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