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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
三六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意如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約書第九項約定:「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所提之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錫凱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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