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二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二二號
- 原告
- 虹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
- 被告
- 迅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地係在臺北縣新店市○○路四二巷五九弄六號五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徐福晉
~B書記官 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