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新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美 送達代收人 楊 被 告 新仁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兩造於買賣合約書第十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訴訟時 ,雙方同意以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核管轄法院」,有卷附之買賣契約書可憑, 從而本件應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