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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二號

原告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 瑞 東

~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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