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一號
- 原告
- 捷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慶
- 被告
- 超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於九十二年七月間所簽訂之合作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而前開合作協議書第八條約定,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