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天記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七六巷二弄一號一樓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原名曾
- 被告
- 丁○○ 住同
-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七六巷二弄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其餘裁判費則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