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309號

原告
美商微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thu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 W
訴訟代理人
顏志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複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複代理人
孫時淳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壬○○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律師
被告
戊○○ 住臺北縣
被告
丙○○ 住臺北縣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被告
己○○ 住臺北縣
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告
癸○○ 住臺北縣
被告
丁○○ 住高雄市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陳美華律師

      楊政雄律師

      辛○○  住台北市○○街○段66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