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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翃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翃康工程有限公司營業所設在新竹縣竹北市○○○○街五九號一樓,有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新竹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表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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