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四號 原 告 金剛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被 告 鑫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律師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拾 柒萬肆仟壹佰伍拾叁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經營各種螺絲、螺帽等生產公司,被告分別於九十二年四、五、六、七、八 月間連續向原告訂購各式螺絲等材料及產品,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九十七萬 四千一百五十三元,原告已依約將貨品交由被告點收無誤。㈡原告將被告訂購前開之貨品送交被告並請款,被告交付之支票三紙(即九十二年 四、五、六月貨款)金額共計六十萬零七百元,但屆期提示均遭全部退票,有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可證。另外九十二年七月、八月貨款共計三十七萬三千四百五十 三元亦拒不給付,有送貨單可證。故原告依票據及買賣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㈢被告於九十年一月間持附圖一之螺絲圖樣(SCSP-QUANE2,下稱NE2)委託原告 生產,雙方同意先由原告開模製作樣品,經被告認為可以後,被告交付模具費押 金一萬五千元,言明被告向原告購買十萬支螺絲以上,模具押金可以退還,未超 過十萬支,模具費不退還。而被告向原告購買二百萬支以上,所以模具費已退還 被告,並由價款中扣抵。被告又於九十二年二月間持附圖二之螺絲圖樣(SCSP- QUAJE1,下稱JE1)委託原告生產,因被告一次訂單五十萬支,已超過十萬支, 所以沒有向被告收取模具費押金,而且該款螺絲被告已向原告訂購一百多萬支。 ㈣查螺絲開模費一支約一萬多元,NE2三支模具費需三萬多元,原告只收一萬五千 元押金,萬一被告訂購未超過十萬支,原告就要吃虧,故押金是彌補原告開模之 損失,該筆押金,被告也承認從貨款中扣抵,所有模具屬於原告所有。JE1款式 的螺絲,原告並未向被告收取押金,所以二個模具所有權屬原告所有,並非被告 所有,而且螺絲也沒有專利,雙方更沒有約定不能從事生產。原告從事十多年螺 絲生產,從來也沒有退過模具給客戶,只有廠商自己開模,將模具交給原告生產 ,生產完畢就要交還模具或客戶之模具有專利,雙方約定就不得自行生產出售。 ㈤九十二年七月間,訴外人順豐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順豐利公司)持附圖三之螺 絲圖樣委託原告生產,原告當然接單生產,並沒有使用之前JE1之模具生產。退 步言之,縱有使用該模具生產,因該模具並非屬被告所有,且亦無競業禁止之約 定不得使用該模具生產螺絲。被告藉故原告利用該模具生產,影響其生意而拒付 貨款,並無理由,而且原告請求之貨款是各種螺絲之貨款,並非JE1、NE2款式螺 絲之貨款,被告又如何能抗辯?何況,訴外人天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邁 公司)認為順豐利公司價格合理,才會向該公司採購新機種的螺絲,被告所謂短 收二張訂單及低價銷售,根本與原告無關,不能主張抵銷。㈥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辯稱: ㈠被告公司以經營螺絲之買賣為主要業務,訴外人天邁公司原是被告下游廠商,為 期向被告採購電腦內用螺絲組件,九十年初由其提供圖樣二紙,請被告研發生產 銷售該項螺絲商品,名為散熱模組列用螺絲。被告遂於九十年一、二月間出資委 請原告開發NE2系列散熱模組用螺絲之模具,現稱為JE1散熱模組系列用之螺絲共 用模具,同時亦委託原告運用該項模具生產散熱模組系列用之螺絲,有送貨單四 紙及請款單可稽。 ㈡原告為謀取不法利益,竟與原先在被告公司擔任業務課長之丁○○共同另行設立 順豐利公司,共謀盜用上開模組,生產同一螺絲,以順豐利公司名義,推由丁○ ○向天邁公司賤價傾銷,致使被告短收二張訂單,共十萬五千組,短收九十七萬 四千四百元以外,被告在不得已狀況下,以低於原銷售價格,售與天邁公司二十 萬八百五十三組,損失差價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九十四元,二者共計一百二十五萬 五千五百九十四元,此有附件可證。被告所受之損害,顯與原告侵占、背信、盜 用模組、生產同一商品,進而向天邁公司賤價傾銷之不法侵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 係,依法原告對於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對於原告則有損害賠償 請求權,被告就此所受之損害,自得主張抵銷。 ㈢JE1模具為被告所有: JE1螺絲之生產製造,須使用NE2之模具,故兩種螺絲是同一模具,非如原告所稱 二種不同模具。而NE2模具是被告出資一萬五千元委託原告開發,有原告之送貨 單可證,所謂「兩造約定生產十萬支螺絲以上原告不收模具費」,是指只要被告 購買上開模具生產之螺絲十萬支以上,原告即免費為被告開模之意,所以該模具 費縱已扣除,模具應屬被告所有無誤,原告於民事準備書二狀亦曾自認,此由該 書狀記載「因此原告沒有利用被告公司之模具生產螺絲」一語可資佐證。 ㈣原告與順豐利公司確有共同盜用被告所有前述模具生產JE1螺絲,再銷售給天邁 公司之事實: 天邁公司傳真給被告與順豐利公司之圖面二者完全不同,此經丁○○證稱屬實, 圖面既然不同,則所開發之模具與生產之螺絲自然不同。又順豐利公司售予天邁 公司之螺絲,與被告售予天邁公司之螺絲一樣,並經證人陳明擇證稱屬實。而原 告法定代理人既同時為順豐利公司老闆,順豐利公司售予天邁公司之螺絲,又為 原告所生產,足證原告與順豐利公司共同盜用被告所有前述模具生產JE1螺絲, 藉此牟利。至於證人丁○○另證稱「..另外有將天邁公司附圖三傳真給原告, 雖然和之前的圖面相同,但是原告有另外開模製作產品,原告是先後製作二套相 同的模具..」云云,因其與原告法定代理人共同經營順豐利公司,利害與共, 故此部份證詞,自不足採。 ㈤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的事實(本院卷第六五、八二頁): ㈠被告在九十二年四月到八月間向原告訂購螺絲材料產品共九十七萬四千一百五十 三元,原告已經依約交貨完畢。 ㈡被告曾給付九十二年四、五、六月貨款支票共六十萬零七百元,三張支票其中退 票一張、另外二張假處分未付票款,此外七、八月貨款三十七萬三千四百五十三 元未給付。 ㈢被告委託原告開模製作生產NE2螺絲模具所交付之一萬五千元,業經被告從往來 貨款中扣除。 四、本件爭執點(本院卷第八八頁): 被告主張之抵銷債權(對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成立?(即原告 是否盜用被告於九十年間委託製造的NE2螺絲模具,生產與被告相同之JE1螺絲商 品,再交予順豐利公司以低價銷售予天邁公司?) 五、本院判斷: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主張原告有侵占、背信、盜用模組、生產同一商品,進 而向天邁公司賤價傾銷之不法侵害行為,自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年一月間持附圖一之NE2螺絲圖面(本院卷第四七、四八 、四九頁)委託原告生產,雙方同意先由原告開模製作樣品,經被告認可後,被 告交付模具費押金一萬五千元,言明被告向原告購買十萬支螺絲以上,模具押金 可以退還,未超過十萬支,模具費不退還,之後被告向原告購買二百萬支以上, 模具費已由被告從應給付之價款中扣抵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應認定屬實 。據此以觀,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應屬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即關於模具部分, 屬於承攬性質,關於被告陸續購買二百萬支螺絲部分,屬於買賣性質。 ㈢就NE2模具部分,既經認定屬於承攬性質,因兩造並未就模具所有權歸屬特別約 定,自應認由承攬之定作人即被告原始取得該工作物即NE2模具之所有權(最高 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原告於審理時陳稱「九十 年間被告委託製造的模具,因為生產量已經超過一百四十萬支螺絲,所以早就不 能使用了,我們之後還陸續製造新的模具來生產之前的NE2螺絲,一般模具只能 生產三、五十萬支螺絲」等語,此亦經被告法定代理人當庭承認:「我們訂單NE 2螺絲數量確實有超過一百四十萬支,而且為了產品要符合規格,所以模具生產 三、五十萬支之後就要換新的,模具費本來就是保障訂單的數量,我們委託權還 是存在,對方也是因為我們不斷下訂單,才會再製作新模具生產」等語(本院卷 第九三、九四頁),故被告就委託製造之NE2螺絲模具雖原始取得所有權,但於 該模具因生產三、五十萬支螺絲自然耗損廢棄後,即已因物之消滅而喪失所有權 。 ㈣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年一月間起,陸續購買NE2螺絲二百萬支以上之事實 ,既為被告所不爭執,則依照「一般模具只能生產三、五十萬支螺絲」計算,原 告至少須重新製作新模具三組(每組價格依原告所述為三萬多元),才能陸續交 貨、完成買賣交易,該三組模具之所有權,即應認定屬原告所有。之後,被告另 於九十二年二月間委託原告生產JE1螺絲五十萬支,就此筆交易被告並未另外支 付模具費押金,為被告所自認(本院卷第九五頁反面),故原告為生產JE1螺絲 所製造之模具,既為其自行出資製作,所有權當然亦屬原告所有。 ㈤再查,原告主張於九十二年七月間,因順豐利公司持附圖三之螺絲圖樣(本院卷 第五一頁,即JE1螺絲圖面)委託生產,故重新製作模具以生產JE1螺絲,且生產 JE1 與NE2的模具並不相同一節,業經證人丁○○到庭證稱屬實,其證詞略為: 「天邁公司有將附圖三圖面傳真給我,附圖三與天邁公司提出之附件三(本院卷 第七三頁)是同一份,這二份圖面和被證一圖面(即NE2螺絲圖面,本院卷第三 八頁)完全不同。被證一中間無牙處是八點八釐米,附圖三同樣地方是九點二釐 米,因為尺寸不同模具就會不同,而且螺絲全長也不同,被證一是十五點四釐米 ,附圖三是十五點二釐米」、「這二份圖面(被證一與附圖三)我在被告公司任 職時候,天邁都有傳真給我,當時被告都有生產這二份圖面的螺絲產品。我離開 被告公司後,天邁有再傳真附圖三給我,所以順豐利和被告公司都有生產附圖三 的產品,規格也是一樣的」、「被證一圖面和天邁公司提出的附件一這四種產品 (即被告主張短收二張訂單之內容)都沒有關係,因為規格都不同」、「我在被 告公司任職時候,有將原告附圖三的圖面傳真給原告開模生產,同時約定如果產 品超過十萬支,不收取模具費,後來確實訂單有超過十萬支,但是模具會消耗, 沒有辦法無限量生產,所以我成立順豐利公司,另外有將天邁附圖三傳真給原告 ,雖然和之前的圖面相同,但是原告有另外開模製作產品,原告是先後製作二套 相同的模具,這套模具就能夠生產天邁附件一的前三種產品」等語(本院卷第八 四頁至第八八頁)。 ㈥由前述證詞可知,JE1、NE2螺絲規格確有明顯差異,故原告主張二種螺絲模具不 同,於接受被告委託生產JE1螺絲訂單時,確曾另行製造模具以生產JE1螺絲商品 一節,應屬可信。被告辯稱JE1、NE2兩種螺絲是同一模具,非如原告所稱二種不 同模具云云,未能舉證證明,尚不足採信。 ㈦又據證人即天邁公司採購人員陳明擇證稱:在九十二年四、五月時,我們公司有 (電腦)新機種出來,所以剛開始全部向被告採購螺絲,丁○○大概是八、九月 間來拜訪,拜訪原因就是要推銷螺絲,他當時說他新開一家順豐利公司,我們跟 他購買四種規格的螺絲,這四種規格我們之前都有向被告公司採購,因為他的價 錢比較合理,所以我們公司將這個機種全部螺絲訂單就改向順豐利採購等情(本 院卷第六四頁)。由此可知,天邁公司改向順豐利公司採購螺絲,是因價格比較 合理所致,而順豐利公司以吸收部分利潤方式降價出售商品(本院卷第七八頁) ,本屬商品行銷策略,在無違反法令之情形下,被告自不能指其為「賤價傾銷」 而成立不法侵權行為。 ㈧縱上所述,順豐利公司持附圖三之JE1螺絲圖樣委託原告生產,原告重新製作模 具後生產銷售,自無被告所指利用原NE2螺絲模具生產該螺絲之侵權行為事實存 在。縱如被告所言,原告有使用原先為被告生產JE1螺絲之模具生產,因該模具 被告並未出資,非屬被告所有,且兩造間亦無約定不得使用該模具為他廠商生產 螺絲,原告以其所有之模具生產JE1螺絲,再銷售給天邁公司,亦無侵權行為情 事可言。 ㈨因此,被告主張之抵銷債權(即對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無法成立 。 六、從而,被告既已自認積欠原告九十二年四月到八月份貨款共九十七萬四千一百五 十三元,且原告並無被告所指之侵權行為事實存在,被告即無從以對原告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金額相抵銷。故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前述金額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 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