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二號
- 原告
- 世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世勇
- 被告
-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十九條所明定,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 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