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 原告
- 勁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榮
- 被告
- 盤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晃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映如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