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五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庚○○ 戊○○ 被 告 力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