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和
- 訴訟代理人
- 游志浩
- 被告
- 三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源隆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兩造於借款契約第五條曾約定如因紛爭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之借款契約書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月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