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柯氏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籍設台北縣鶯歌鎮○○○路二0二之一號
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叁萬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另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柯氏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柯氏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因得標承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街路巷弄名牌新設工程(八九工字第三一三合約),依招標文件規定,應向養工處繳納保證金,該保證金且由被告柯氏公司邀被告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委任保證契約書及保證書,委請原告於新台幣(以下同)二百萬元之限額內辦理保證,而經原告出具保證總額為六十三萬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一份予養工處在案。嗣因被告柯氏公司未履行與養工處間之合約,遭養工處依合約規定辦理解約,並通知原告沒收履約保證金,經原告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將保證總額六十三萬元以電匯方式匯入養工處所指定之000000000000帳戶,並支付郵電費十元,以履行保證人之責任。依兩造間委任保證契約書第四條約定:「貴行(即原告)保證事項,立約人應切實履行,以解除貴行保證責任,並隨時將履約情形函知貴行。倘因立約人未為完全履行,而由貴行墊付一切保證款項(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時,::立約人均願立即如數償還,並自貴行墊付之日起至立約人清償全部墊款之日止,依照貴行墊付日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付利息。逾期違約金,自貴行墊付之日起,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詎原告代墊上開保證款項後,經依該委任保證契約書之約定向被告柯氏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乙○○及甲○○請求負連帶清償之責,均未獲置理,為此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六十三萬零一十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另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任保證契約書、保證書、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匯款回條聯、原告銀行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各一件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書函二件(以下均影本)為證;被告復未到場或以書狀提出任何防禦方法,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之利息,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亦分別規定明確。原告既代被告柯氏公司墊付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及費用,未獲清償。從而,原告依委任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六十三萬零一十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另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玫君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