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長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B 法 官 程怡怡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