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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長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忠行~B 法官 程怡怡~B 法官 廖怡貞

~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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