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 原告
- 尚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冠賜
- 被告
- 廣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長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契約第八條約定,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廿四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以全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