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 原告
- 網業家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慶輝 送達地
- 被告
- 程銘得即順宜惠企業社
- 被告
- 甲○○
- 送達地
右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清償貨款,被告程銘得即順宜惠企業社及甲○○之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轄區,有戶籍謄本、戶籍查詢資料、公司登記資訊各乙份附卷可稽,本院亦非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黃信滿~B 法 官 張紹省
~B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