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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昇霈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七八巷三號三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被告昇霈工業有限公司、丙○○二人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

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官 徐玉玲~B法官 朱嘉川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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