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昇霈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七八巷三號三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被告昇霈工業有限公司、丙○○二人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
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官 徐玉玲~B法官 朱嘉川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