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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二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二號

原告
上立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乙○○
送達代收人
吳志勇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九五號五樓

右原告與被告陳再添等二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陳再添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陳再添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陳再添之住所為「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五三巷十二號之三4樓」,然經本院囑託郵政機關依該址送達,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在當地警察機關,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除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外,復未遵命提出被告陳再添之戶籍謄本,以證明該址確為被告之住所,致本院無法判斷送達文書是否合法,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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