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重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鴻圖不銹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原名宋曉菁)籍設台北縣三重市○○路四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鴻圖不銹鋼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間邀同其餘被告丙○○、甲○○(原名宋曉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筆合計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借款日起算六個月,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三五按月計付,於原告銀行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按調整後之利率加年息零碼計付,倘未按月支付利息,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超過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於借款到期後,被告僅償還部分利息,餘款均未依約繳納,共計尚欠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四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一覽表各一件為證,被告復不到場或以書狀提出任何防禦方法,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亦分別規定明確。從而,被告既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數額及其負擔之依據:查本件裁判費為四萬四千元,公示送達聲請費為四十五元,登報費為八十元,送達郵費為三百七十四元,合計本件訴訟費用應為四萬四千四百九十九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官 劉以全~B法官 朱嘉川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金 額 │週 年 利 率 │利 息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 ├──┼──────────┼────────┼─────────────┼──────────────────┤ │一 │壹佰伍拾萬元 │百分之七點三一 │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二 │壹佰伍拾萬元 │百分之七點三一 │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三 │伍拾萬元 │百分之七點三一 │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四 │伍拾萬元 │百分之七點三一 │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合計│肆佰萬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