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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

原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匡乃俊律師
被告
順進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臺北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
訴訟代理人
乙○○ 住臺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九十年度高壓用電設備定期檢驗保養工作合約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依該合約第十四條之約定:「雙方因本合約產生爭議時,應先善意協商解決,如因此進行訴訟程序,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前開合約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忠行~B 法官 連士綱~B 法官 廖怡貞

~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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