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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
養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舜
複代理人
詹招章
被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基於被告甲○○加入原告經營之養老乃瀧居酒屋連鎖加盟店所衍生之紛爭而有所請求,依兩造間加盟契約書第二十八條之約定,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加盟契約書影本乙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許瑞東~B 法 官 張紹省

~B書記官 白俊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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