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原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峰榮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原告所提出工程合約書第七條所示,兩造關於該合約所生爭議涉訟時,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該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黃麟倫

~B法院書記官 陳君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