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原 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峰榮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原告所提出工程合約書第七條所示, 兩造關於該合約所生爭議涉訟時,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 件自應由該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黃麟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君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