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 原告
- 吉石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峰榮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原告所提出工程合約書第七條所示,兩造關於該合約所生爭議涉訟時,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該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黃麟倫
~B法院書記官 陳君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