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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原   告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 本予對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 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 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 提出摘要書狀。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 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 要書狀之必要,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並製作爭點附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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