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原 告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 本予對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 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 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 提出摘要書狀。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 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 要書狀之必要,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並製作爭點附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