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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四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吳健誌
被告
協照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啟文
被告
協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星
被告
協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星
被告
京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啟弁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授信合約書三份(第一章第十四項)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信滿

~B書記官 吳美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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