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癸○○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前分公司法人
- 被告承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壬○○ 鄭洋一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曾紀穎律師 被 告 承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乙○○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己○○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丁○○ 丙○○ 辛○○ 戊○○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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