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前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訴訟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文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紀穎律師
- 被告
- 承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 訴訟代理人
- 曾子興律師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 被告
- 己○○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辛○○
- 被告
- 戊○○
- 右一人
- 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