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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
塑帝科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複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複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春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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