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瑋泰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伍萬參仟零貳拾元零陸分,及其中壹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參元玖角壹分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瑋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瑋泰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委託原告開發遠期信用狀供其向國外採購物資,雙方約定信用狀經由原告向國外銀行為瑋泰公司墊款,於貨物單據到達通知瑋泰公司提領後,再由瑋泰公司向原告清償墊款及支付利息,逾期清償時,以比較原告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加百分之二點五與外匯授信牌告利率之高者計算遲延利息,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原告因此為瑋泰公司分別墊款美金七萬五千零五十元、七萬三千一百五十元及五萬零八百八十元,合計十九萬九千零八十元,詎上開三筆墊款依序於九十年二月八日、十七日及十五日到期後,瑋泰公司僅為部分清償,尚欠墊款本金美金十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三元九角一分、到期前利息美金五千零四十六元一角五分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被告瑋泰公司復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約定由借款人瑋泰公司出具「撥款申請書」及「應收票據明細表」,並提供其背書轉讓之票據,在票據金額八成範圍內向原告循環借款使用,利息自撥款日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逾期償還時,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瑋泰公司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分別向原告借款九筆,詎屆期均未依約清償,合計積欠本金新台幣二百八十八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各四件、保證書、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各一件、撥款申請書兼借據五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國外銀行墊款通知書、匯票及進口單據通知書各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瑋泰公司、柯棋惠、戊○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貳、被告丙○○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伊現無力清償。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於授信契約書,約定因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亦有合意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瑋泰公司、柯棋惠、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各四件、保證書、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各一件、撥款申請書兼借據五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國外銀行墊款通知書、匯票及進口單據通知書各三件為證,且被告瑋泰公司、柯棋惠、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抗辯,視同自認,另被告丙○○到庭亦不爭執,故應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一)美金十五萬三千零二十元零六分,及其中十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三元九角一分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二)新台幣二百八十八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咸屬正當,應予准許。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連士綱
~B書記官 李宏明~F0~T40┌──────────────────────────────────────────────────────┐│附表一: │├──┬─────────────┬─────────────────┬───────────────────┤│編號│本 金(美 金)│利 息│違 約 金│├──┼─────────────┼─────────────────┼───────────────────┤│一 │貳萬叁仟玖佰肆拾叁元玖角壹│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分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四計算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 │柒萬叁仟壹佰伍拾元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四計算 │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算 │├──┼─────────────┼─────────────────┼───────────────────┤│三 │伍萬零捌佰捌拾元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四計算 │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算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二: │ ├──┬───────┬──────────┬─────────────────┬───────────────────┤ │編號│本金(新台幣)│借 款 日 期│利 息│違 約 金│ ├──┼───────┼──────────┼─────────────────┼───────────────────┤ │一 │參拾壹萬元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日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詳如附件基本放款│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利率變動表所示)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五計算 │ │ ├──┼───────┼──────────┼─────────────────┼───────────────────┤ │二 │伍拾伍萬元 │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九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五計算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三 │貳拾貳萬元 │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二五計算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 │ ├──┼───────┼──────────┼─────────────────┼───────────────────┤ │四 │伍拾參萬元 │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五計算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五 │參拾參萬元 │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二五計算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 │ ├──┼───────┼──────────┼─────────────────┼───────────────────┤ │六 │參拾柒萬元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日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五計算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七 │貳拾柒萬元 │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九十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五計算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八 │壹拾伍萬元 │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二五計算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 │ ├──┼───────┼──────────┼─────────────────┼───────────────────┤ │九 │壹拾伍萬元 │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二五計算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