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品綸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五八巷三弄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 被 告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