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蔡明和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九一巷六十弄四八號四樓 被 告 東記交通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 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