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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乙○○
  • 被告
    丙○○東記交通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蔡明和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九一巷六十弄四八號四樓 被   告 東記交通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 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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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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