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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
生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汶
送達代收人
林澤汶 送台北市○○路○段四三號三樓
被告
李泊霖(原名李和興)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八一巷六號一四樓
被告
高絹縈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八一巷六號一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映如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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