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二號 原 告 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複代理人 蔡惠蓮律師 被 告 科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新晟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新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