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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
光昱精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婉律師
被告
帝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時零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翠琪

~B法院書記官 蔡亦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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