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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0二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0二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光昱精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帝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上訴費,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業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送達上訴人,有

三、惟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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