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二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法定代理人
- 送
- 被告
- 伸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土城市○○街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鄭陳美玉 住台北市○○○路○段六一巷五五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