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錨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盛
- 被告
- 細而優電腦製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家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契約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所憑之授信總約定書第三十一條,載明因該契約涉訟時,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官 徐玉玲~B法官 朱嘉川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