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訴 訟 代 理 人 丑○○ 被 告 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一八五巷三十弄八號 兼右法定代理人 子○○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一八五巷三十弄八號 被 告 巳○○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一八五巷三十弄八號 辰○○○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三○四號二樓 卯 ○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一五三號 被 告 崴晶電腦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七號一樓(現在應 右一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春定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五十九號三樓(現在 右一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日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一段一一○號三樓之六( 右一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麗光線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一五四號(現在應受送達 右一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金隄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九十五號四樓之一(現在 右一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兆興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六號八樓(現在應受送達 右一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冠達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四二巷四七號一樓( 右一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元喆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二○七巷六號一樓 右一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皓韻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十巷一五七弄十五號一 右一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寅○○○○○○○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八十五巷二十七號 丁○○ 住台北市○○○路○段十四之六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巳○○、辰○○○、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玖佰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崴晶電腦有限公司應就附表二所列之金額及利息、被告春定國際有限公司應就附 表三所列之金額及利息、被告日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應就附表四所列之金額及利息、 被告麗光線實業有限公司應就附表五所列之金額及利息、被告金隄國際有限公司應就 附表六所列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兆興有限公司應就附表七所列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冠 達有限公司應就附表八所列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元喆實業有限公司應就附表九所列之 金額及利息、被告皓韻實業有限公司應就附表十所列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寅○○○○ ○○○應就附表十一所列之金額及利息、被告丁○○應就附表十二所列之金額及利息 ,各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判決第一項所示之被告於第二項所示之被告清償時,就已清償之範圍內,免負清償 責任;第二項所示之被告於第一項所示之被告清償時,就已清償之範圍內,免負清償 責任。 訴訟費用由各被告分別就其應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一之比例負擔之。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萬元為被告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子○○、 巳○○、辰○○○、卯○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巳○○、辰○○○、卯○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九百十萬一千一百九十三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被告崴晶電腦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二所列之金額 及利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被告春定國際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三所列之金額 及利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四)被告日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四所列之 金額及利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五)被告麗光線實業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五所列之金 額及利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六)被告金隄國際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六所列之金額 及利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七)被告兆興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七所列之金額及利 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八)被告冠達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八所列之金額及利 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九)被告元喆實業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九所列之金額 及利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十)被告皓韻實業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十所列之金額 及利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十一)被告寅○○○○○○○應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十一所列之 金額及利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十二)被告丁○○應與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十二所列之金額及利息 負連帶給付責任。 (十三)前開給付,若有任何被告清償達債權總額九百十萬一千一百九十三元及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時,其餘被告免除其清償責任。 (十四)第一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第二項至第十二項 部分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本件因訴之合併,致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 之範圍,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自應全部適用通常程序,不得依簡易 程序之規定,一併說明。 (二)主債務人呈旭公司邀同從債務人子○○、巳○○、辰○○○、卯○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九年三月四日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為一千萬元之週轉金貸款契 約,為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基礎法律關係。被告呈旭公司根據週轉金 貸款契約第二條約定,逕由被告出具借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借款三 十二萬元、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借款七十萬元、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借款六十 七萬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借款六十萬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借款 六十四萬元、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借款一百六十九萬元、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借 款八十二萬元、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借款一百零二萬元、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借款八十萬元、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借款一百零二萬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 日借款七十六萬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借款四十七萬元等十二筆款項, 上述借款均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一年十 一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一 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一年十二 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到期,被告呈旭公司未能依約償還,至起訴時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借款餘額尚未清償。依據契約,被告呈旭公司、子○○、巳○○、辰○○○ 、卯○等就此部分金額應連帶給付。 (三)被告呈旭公司為清償前述借款,背書轉讓如附表二至十二所示之支票二十六 張與原告,金額共計一千一百五十一萬三千六十元,經原告提示退票在案, 依票據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對退票之發票人被告崴晶電腦有限公司 、春定國際有限公司、日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麗光線實業有限公司、金隄 國際有限公司、兆興有限公司、冠達有限公司、元喆實業有限公司、皓韻實 業有限公司、寅○○○○○○○、丁○○等連帶求償票款本息,並請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更換印鑑申請書、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巳○○、辰○○○、卯○、崴晶電腦 有限公司、春定國際有限公司、日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麗光線實業有限公 司、金隄國際有限公司、兆興有限公司、冠達有限公司、元喆實業有限公司 、皓韻實業有限公司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寅○○○○○○○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 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以: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陳述略以 :支票並不是伊所簽發,是以前的老闆向伊借用名義開店,九十一年九月十 七日已經由東樂洋行離職,印章是以前所刻,都由老闆保管,老闆說印章已 經丟掉了等語。 (三)被告丁○○部分: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陳述略以:支票 是朋友陳錫陽向伊所借的,但他現在不願意出來解決等語。 理 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巳○○、辰○○○、卯○、崴 晶電腦有限公司、春定國際有限公司、日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麗光線實業有限 公司、金隄國際有限公司、兆興有限公司、冠達有限公司、元喆實業有限公司、 皓韻實業有限公司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寅○○○○○○○ 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 、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更換印鑑申請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據,又為到場之被告丁○○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至於被告寅○○○○○○○雖抗辯稱該支票並非其所簽發,但並不否 認該印章為其所有,且並未舉證證明蓋用於該支票之印章乃遭人盜用之事實,則 被告寅○○○○○○○自仍應負發票人之責任。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票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應清償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就附表一部分,核 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假執行。又關於附表一至附表十二 部分,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 瑞 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芳 ~F0 ~T40 ┌──────────────────────────────────────────────────────┐ │附表一: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 ├─┬───────────┬────────┬───────┬─────────┬─────────────┤ │編│本 金(新台幣:元)│利 率(年息)│利 息 起 算 日│違 約 金 起 算 日 │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及違約│ │號│ │ │ │ │金計算方法 │ ├─┼───────────┼────────┼───────┼─────────┼─────────────┤ │1│叁拾貳萬元 │百分之八.七五○│91年9月26日 │91年10月26日 │利息(包括遲延利息)自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上│ │2│柒拾萬元 │百分之八.七五○│91年9月6日 │91年10月6日 │開利率計算。 │ ├─┼───────────┼────────┼───────┼─────────┤違約金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 │3│陸拾柒萬元 │百分之八.七五○│91年9月16日 │91年10月16日 │償日止,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 ├─┼───────────┼────────┼───────┼─────────┤率之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部│ │4│陸拾萬元 │百分之八.六二五│91年9月23日 │91年10月23日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違約金。 │ │5│陸拾肆萬元 │百分之八.六二五│91年9月29日 │91年10月29日 │ │ ├─┼───────────┼────────┼───────┼─────────┤ │ │6│壹佰陸拾玖萬元 │百分之八.七○○│91年9月5日 │91年10月5日 │ │ ├─┼───────────┼────────┼───────┼─────────┤ │ │7│捌拾貳萬元 │百分之八.六二五│91年9月6日 │91年10月6日 │ │ ├─┼───────────┼────────┼───────┼─────────┤ │ │8│壹佰零貳萬元 │百分之八.六二五│91年9月11日 │91年10月11日 │ │ ├─┼───────────┼────────┼───────┼─────────┤ │ │9│捌拾萬元 │百分之八.六二五│91年9月12日 │91年10月12日 │ │ ├─┼───────────┼────────┼───────┼─────────┤ │ │0│壹佰零貳萬元 │百分之八.六二五│91年9月17日 │91年10月17日 │ │ │1│ │ │ │ │ │ ├─┼───────────┼────────┼───────┼─────────┤ │ │1│柒拾陸萬元 │百分之八.六二五│91年9月21日 │91年10月21日 │ │ │1│ │ │ │ │ │ ├─┼───────────┼────────┼───────┼─────────┤ │ │2│陸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 │百分之八.六二五│91年12月26日 │92年1月26日 │ │ │1│ │ │ │ │ │ ├─┴───────────┴────────┴───────┴─────────┴─────────────┤ │合計:新台幣玖佰壹拾萬零壹仟壹佰玖拾叁元 │ ├──────────────────────────────────────────────────────┤ │附表二: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金 額 │ 支票號碼 │背 書 人│提 示 日│備 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崴晶電腦有限 │上海商銀城中│91年11月12日│叁拾捌萬陸仟│C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12日│ │ │ │公司乙○○ │分行 │ │玖佰貳拾伍元│ │有限公司 │ │ │ ├─┼───────┼──────┼──────┼──────┼─────┼──────┼──────┼───┤ │2│崴晶電腦有限 │上海商銀城中│91年11月15日│陸拾肆萬伍仟│C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15日│ │ │ │公司乙○○ │分行 │ │柒佰伍拾元 │ │有限公司 │ │ │ ├─┼───────┼──────┼──────┼──────┼─────┼──────┼──────┼───┤ │3│崴晶電腦有限 │上海商銀城中│91年11月26日│肆拾陸萬貳仟│C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26日│ │ │ │公司乙○○ │分行 │ │元 │ │有限公司 │ │ │ ├─┼───────┼──────┼──────┼──────┼─────┼──────┼──────┼───┤ │4│崴晶電腦有限 │上海商銀城中│91年12月10日│肆拾貳萬捌仟│C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2月10日│ │ │ │公司乙○○ │分行 │ │肆佰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叁仟零柒拾伍元。利息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附表三: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金 額 │ 支票號碼 │背 書 人│提 示 日│備 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春定國際有限公│合作金庫民族│91年11月10日│肆拾陸萬叁仟│EC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11日│ │ │ │司戊○○ │支庫 │ │伍拾元 │ │有限公司 │ │ │ ├─┼───────┼──────┼──────┼──────┼─────┼──────┼──────┼───┤ │2│春定國際有限公│合作金庫民族│91年11月21日│伍拾柒萬叁仟│EC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21日│ │ │ │司戊○○ │支庫 │ │叁佰元 │ │有限公司 │ │ │ ├─┼───────┼──────┼──────┼──────┼─────┼──────┼──────┼───┤ │3│春定國際有限公│合作金庫民族│91年11月22日│伍拾貳萬壹仟│EC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22日│ │ │ │司戊○○ │支庫 │ │捌佰伍拾元 │ │有限公司 │ │ │ ├─┼───────┼──────┼──────┼──────┼─────┼──────┼──────┼───┤ │4│春定國際有限公│合作金庫民族│91年11月30日│叁拾壹萬柒仟│EC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2月02日│ │ │ │司戊○○ │支庫 │ │陸佰貳拾伍元│ │有限公司 │ │ │ ├─┴───────┴──────┴──────┴──────┴─────┴──────┴──────┴───┤ │合計: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利息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附表四: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金 額 │ 支票號碼 │背 書 人│提 示 日│備 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日盛電腦資訊有│第一銀行忠孝│91年11月20日│陸拾陸萬壹仟│T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20日│ │ │ │限公司己○○ │路分行 │ │伍佰元 │ │有限公司 │ │ │ ├─┼───────┼──────┼──────┼──────┼─────┼──────┼──────┼───┤ │2│日盛電腦資訊有│第一銀行忠孝│91年11月20日│貳拾肆萬伍仟│T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20日│ │ │ │限公司己○○ │路分行 │ │柒佰元 │ │有限公司 │ │ │ ├─┼───────┼──────┼──────┼──────┼─────┼──────┼──────┼───┤ │3│日盛電腦資訊有│第一銀行忠孝│91年11月26日│肆拾貳萬元 │T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26日│ │ │ │限公司己○○ │路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 ├─┼───────┼──────┼──────┼──────┼─────┼──────┼──────┼───┤ │4│日盛電腦資訊有│第一銀行忠孝│91年11月30日│叁拾玖萬叁仟│T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2月02日│ │ │ │限公司己○○ │路分行 │ │壹佰貳拾元 │ │有限公司 │ │ │ ├─┼───────┼──────┼──────┼──────┼─────┼──────┼──────┼───┤ │5│日盛電腦資訊有│第一銀行忠孝│91年12月05日│伍拾萬肆仟元│T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2月05日│ │ │ │限公司己○○ │路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肆仟叁佰貳拾元。利息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附表五: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金 額 │ 支票號碼 │背 書 人│提 示 日│備 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麗光線實業有限│華僑銀行城東│91年11月25日│叁拾捌萬伍仟│A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25日│ │ │ │公司癸○○ │分行 │ │捌佰柒拾伍元│ │有限公司 │ │ │ ├─┼───────┼──────┼──────┼──────┼─────┼──────┼──────┼───┤ │2│麗光線實業有限│華僑銀行城東│91年11月28日│叁拾玖萬陸仟│A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28日│ │ │ │公司癸○○ │分行 │ │壹佰貳拾伍元│ │有限公司 │ │ │ ├─┴───────┴──────┴──────┴──────┴─────┴──────┴──────┴───┤ │合計: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元。利息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附表六: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金 額 │ 支票號碼 │背 書 人│提 示 日│備 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金隄國際有限公│第一銀行城東│91年11月05日│伍拾伍萬貳仟│TB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05日│ │ │ │司戊○○ │分行 │ │捌佰貳拾伍元│ │有限公司 │ │ │ ├─┼───────┼──────┼──────┼──────┼─────┼──────┼──────┼───┤ │2│金隄國際有限公│第一銀行城東│91年11月12日│肆拾貳萬玖仟│S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12日│ │ │ │司戊○○ │分行 │ │玖佰柒拾伍元│ │有限公司 │ │ │ ├─┼───────┼──────┼──────┼──────┼─────┼──────┼──────┼───┤ │3│金隄國際有限公│第一銀行城東│91年11月20日│肆拾伍萬貳仟│TB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20日│ │ │ │司戊○○ │分行 │ │零貳拾伍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利息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附表七: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金 額 │ 支票號碼 │背 書 人│提 示 日│備 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兆興有限公司陳│台北銀行松江│91年10月20日│肆拾萬肆仟貳│SC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0月21日│ │ │ │裕忠 │分行 │ │佰伍拾元 │ │有限公司 │ │ │ ├─┼───────┼──────┼──────┼──────┼─────┼──────┼──────┼───┤ │2│兆興有限公司陳│台北銀行松江│91年10月31日│肆拾伍萬捌仟│SC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0月31日│ │ │ │裕忠 │分行 │ │陸佰肆拾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利息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附表八: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金 額 │ 支票號碼 │背 書 人│提 示 日│備 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冠達有限公司陳│華南銀行南京│91年12月20日│肆拾玖萬陸仟│GC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2月20日│ │ │ │瑞峰 │東路分行 │ │壹佰貳拾伍元│ │有限公司 │ │ │ ├─┼───────┼──────┼──────┼──────┼─────┼──────┼──────┼───┤ │2│兆興有限公司陳│台北銀行松江│91年12月20日│伍拾玖萬伍仟│HB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2月20日│ │ │ │裕忠 │分行 │ │叁佰伍拾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利息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附表九: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金 額 │ 支票號碼 │背 書 人│提 示 日│備 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元喆實業有限公│第一銀行土城│91年11月25日│叁拾柒萬肆仟│SA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25日│ │ │ │司壬○○ │分行 │ │捌佰伍拾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利息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附表十: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金 額 │ 支票號碼 │背 書 人│提 示 日│備 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皓韻實業有限公│台北銀行松南│91年11月25日│肆拾玖萬玖仟│SN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1月25日│ │ │ │司丙○○ │分行 │ │捌佰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利息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附表十一: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金 額 │ 支票號碼 │背 書 人│提 示 日│備 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東樂洋行謝孝乾│華南銀行東湖│91年11月30日│叁拾肆萬肆仟│FC0000000 │呈旭電子股份│91年12月02日│ │ │ │ │分行 │ │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元。利息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附表十二: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金 額 │ 支票號碼 │背 書 人│提 示 日│備 註│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丁○○ │上海商銀仁愛│91年10月10日│壹拾萬元 │JAA0000000│呈旭電子股份│91年10月11日│ │ │ │ │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新臺幣壹拾元。利息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