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七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八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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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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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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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瑞億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壹拾萬肆仟叁佰元│0000000 │ │
│ │ │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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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弘采拉鍊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新泰分│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捌仟柒佰伍拾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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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諾奇精密有限公司李│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肆仟玖佰伍拾元 │0000000 │ │
│ │金桃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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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瑞億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柒仟柒佰元 │0000000 │ │
│ │ │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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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瑞億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陸萬貳仟柒佰玖拾│0000000 │ │
│ │ │港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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