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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八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金瑞億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壹拾萬肆仟叁佰元│0000000 │  │
│ │         │港分行      │           │        │        │  │
├─┼─────────┼─────────┼───────────┼────────┼────────┼──┤
│2│弘采拉鍊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新泰分│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捌仟柒佰伍拾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3│諾奇精密有限公司李│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肆仟玖佰伍拾元 │0000000 │  │
│ │金桃       │行        │           │        │        │  │
├─┼─────────┼─────────┼───────────┼────────┼────────┼──┤
│4│金瑞億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柒仟柒佰元   │0000000 │  │
│ │         │港分行      │           │        │        │  │
├─┼─────────┼─────────┼───────────┼────────┼────────┼──┤
│5│金瑞億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陸萬貳仟柒佰玖拾│0000000 │  │
│ │         │港分行      │           │元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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